《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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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23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道路客运作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道路客运还存在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行政管制较多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深化改革。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运输整体服务效能,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我们结合道路客运改革和发展需要,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修改,进一步体现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和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要求。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长途客运实行实名查验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好道路客运实名制要求,我们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增加了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的内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二是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深化道路客运改革。
一是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将道路客运起讫站点不再作为许可事项,改由道路客运企业与客运站协商一致后办理备案即可。同时规定,对于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对于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二是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三是进一步规范包车客运管理。明确包车客运的许可原则上也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二)关于道路客运实名制。
一是明确了长途客运实名制的实施主体和实施范围。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二是明确对旅客购票、免票儿童申领实名制客票及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有关要求。
三是规定客运站经营者进行票、人、证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旅客配合实名查验的义务性要求。
四是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实现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规定了保存期限以及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责任。
五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